广西建房纠纷维权的管辖问题
杭州临平刑事律师
2025-06-20
广西建房纠纷维权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常由人民法院处理。如果纠纷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,可能会有行政许可等问题,这时候需要区分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。一般情况下,这类纠纷属于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。如果纠纷金额较大或者涉及跨地区,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。具体管辖地点通常是工程所在地,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市或县的人民法院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条: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:(一)合同纠纷;(二)赔偿纠纷;(三)继承纠纷;(四)婚姻纠烁;(五)公司、企业、合作社和其他组织的纠纷;(六)行政纠纷;(七)其他民事纠纷,但有特殊程序的情况除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条: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,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,称为基础案件。其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一条:下列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:(一)因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涉及建筑工程的案件,或者是买卖商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resident地人民法院管辖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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